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7,補,383,201805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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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83號
原 告 謝貴妹即陳雲嵩之繼承人
陳樹林即陳雲嵩之繼承人
陳莉潔即陳雲嵩之繼承人
陳莉欣即陳雲嵩之繼承人
陳莉娟即陳雲嵩之繼承人
鄭竣宇即陳雲嵩之繼承人
潘芷筠即陳雲嵩之繼承人
黃冠惠即陳雲嵩之繼承人
陳樹貞即陳雲嵩之繼承人
上列原告與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間因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按原告所提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債務人之異議權,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應以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爰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恬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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