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7,補,385,20180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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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85號
原 告 華林資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銘華
訴訟代理人 柯勝義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新竹林區管理處間代位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94 萬2,15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 萬9,705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5 日
民事庭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月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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