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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94號
聲 請 人 黎明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世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郭瑞妮間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貳萬捌仟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鄧雪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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