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7,補,407,201805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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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407號
原 告 楊素娥
徐昭平
楊素鄉
楊棋銘
被 告 范揚志
羅欣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伍萬陸仟玖佰柒拾柒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11款規定應經調解,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佰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謝國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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