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7,補,409,201805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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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409號
原 告 長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啟章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不當得利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新竹市政府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137萬4,00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7萬6,14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37萬5,644。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繳37萬5,644元,逾期不補 正即駁回其訴。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提出準備書狀1 份到院,繕本逕送他造。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8 日
民事庭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月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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