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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412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黃雅佩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聲請調解,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萬7,093 元,應徵收聲請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5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聲請費500 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提出準備書狀1 份到院,繕本逕送他造。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莊仁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聲請費等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蔡美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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