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7,補,414,201805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414號
原 告 吳江市聚威電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明輝
○○○○○ ○○○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買賣價金,曾聲請對被告盟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佰捌拾肆萬柒仟玖佰貳拾肆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肆萬玖仟零壹拾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萬捌仟伍佰壹拾伍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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