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7,補,421,201805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421號
原 告 余宗憲
被 告 羅文君
江金政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曾聲請對被告羅文君、江金政等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捌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萬捌仟柒佰貳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捌仟貳佰貳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謝國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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