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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433號
原 告 余浚登
一、原告因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對被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0,000元,應繳裁判費2,6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郭春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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