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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435號
原 告 鍾王素照
訴訟代理人 曾能煜律師
上列原告因被告賴彥蓓所犯業務過失傷害案件,對被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
第1項但書移送案件,應繳納訴訟費用。
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被告賴彥蓓所涉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刑事庭107年度交易字第205號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並經原告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本院刑事庭乃以107年度竹交簡附民字第7號裁定移送前來,依上開規定,原告應繳納訴訟費用。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9萬4,78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2,6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鄧雪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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