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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438號
原 告 齊一興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增銓
上列原告與被告祭祀公業黃魁智間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捌佰參拾參萬貳仟壹佰陸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萬參仟伍佰陸拾陸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裴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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