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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452號
再審原告 徐建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伍治年間再審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郭春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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