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7,訴,394,2019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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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94號
原 告 徐桂龍
訴訟代理人 邱碩松律師
被 告 邱月松
訴訟代理人 彭火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八年四月一日上午十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三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前於民國108 年2 月18日辯論終結,並定於108 年3 月28日下午4 時宣判,嗣原告於108 年3 月25日具狀表示兩造已達成和解,並請求再開辯論,有民事呈報狀1 份在卷可憑,是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以利兩造達成和解,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莊仁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美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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