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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886號
原 告 陳勇銓
被 告 趙嘉文即亞律國際專利商標聯合事務所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十九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於民國107年12月19日以本件民事訴訟裁判,係以本院107年度簡上字第77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而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因本院107年度簡上字第77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業於民國108年2月27日經本院判決在案,全案因而終結,本件民事訴訟程序即無繼續停止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撤銷本院107年12月19日所為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宗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恬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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