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7,重訴,103,201903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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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03號
上 訴 人 秦順鵬
即 被 告
被上 訴 人 新竹縣政府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楊文科
訴訟代理人 楊隆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12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2 月15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8 年2 月22日寄存送達予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靜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琬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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