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7,重訴,249,202407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249號
原 告 智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寬鑫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黃國修

訴訟代理人 陳鵬光律師
白友桂律師
王玫玲
被 告 永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德


訴訟代理人 徐嶸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郭家慧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