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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249號
原 告 智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寬鑫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黃國修
訴訟代理人 陳鵬光律師
白友桂律師
王玫玲
被 告 永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德
訴訟代理人 徐嶸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郭家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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