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437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代 理 人 陳玉廷 台北市○○區○○○路0段00號4樓
債 務 人 吳玉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柒萬捌仟柒佰捌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五、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除戶籍地以外,其他可資送達住居所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4 日
書 記 官 龔紀亞
┌────────────────────────────────────┐
│附表: │
├─┬────────┬─────────┬───┬───────────┤
│編│請 求 金 額 │利息起算日 │年利率│ 違 約 金 │
│號│ (新台幣) │(民國年月日) │(%) │ │
│ │ │至清償日止 │ │ │
├─┼────────┼─────────┼───┼───────────┤
│1 │78,781元 │107.10.5 │15 │暨自民國107年11月5日起│
│ │ │ │ │至清償日止,並按延滯第│
│ │ │ │ │一個月計付新台幣300元 │
│ │ │ │ │,延滯第二個月計付新台│
│ │ │ │ │幣400元,延滯第三個月 │
│ │ │ │ │計付新台幣500元之逾期 │
│ │ │ │ │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以│
│ │ │ │ │三期為限。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