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8,司促,1507,201903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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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507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彭星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柒萬玖仟參佰柒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九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二九八,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五九六,按月計收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為限。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查債務人彭星瑋於民國105年11月01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100,000元整,約定借款期限7年,以每壹個月為一期,共分84期攤還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2.98計算,逾期繳款時,並應自遲延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含)者,另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

依契約倘債務人不按月攤還本息,債權人得不經催告逕行終止本契約,追償全部本息及違約金。

(二)今查債務人屆期不為清償,迭經債權人催討無效,依契約規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

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79,379元整,及前述約定利息與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債務人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

以上所述均有契約書影本可證(見證一)。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請求之標的有附呈之契約書影本可證。

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五、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除戶籍地以外,其他可資送達住居所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
書 記 官 蕭凱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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