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8,家財訴,34,20201209,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財訴字第3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文玲
(下稱上訴人)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何永貴
(下稱被上訴人)

上列當事人間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查上列兩造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9年11月1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而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裁判費。

查本件係因財產權而上訴,其第二審訴訟標的金額應以其上訴聲明不服之範圍,亦即以新臺幣(下同)5,431,824元定之,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2,284元。

二、茲依法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三、另查,上訴人於109年12月7日具狀提起本件上訴時,於書狀中陳明不服之理由容後補提上訴理由敘明,然上訴人迄今仍未據表明上訴理由,於法不合,參諸前開規定,茲併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7日內補正此等事項,並應按被上訴人人數提出繕本送達被上訴人,以利被上訴人能就上訴人之上訴理由提出答辯。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建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均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均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均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9 日
書 記 官 林毓青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