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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簡上字第73號
上 訴 人 香港商才華貿易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達華
訴訟代理人 林益郎律師
被上訴人 莊皓尹
訴訟代理人 蘇毓霖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八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即本院108年度重訴第52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108年10月8日裁定命在前開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業經本院調取108年度重訴第52號損害賠償等事件全卷確認屬實。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蔡孟芳
法 官 王凱平
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郭家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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