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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簡上字第81號
上 訴 人 陳國禎
訴訟代理人 喬國偉律師
被 上訴人 王彭秀梅
兼訴訟代理 王宗武
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該規定亦準用於簡易訴訟程序。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上訴人具狀撤回上訴,爰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靜怡
法 官 莊仁杰
法 官 李宇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王恬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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