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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57號
原 告 萬國良
上列原告與被告湯春銀間民事訴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原告主張之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柒佰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3款規定,具狀表明本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宗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黃伊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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