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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5號
原 告 曾博謙
被 告 羅姵欣
訴訟代理人 張智宏律師
複 代理人 蔡惠如
被 告 陳柏成即陳聖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十一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於民國108年3月11日以原告本件訴請被告羅姵欣支付票款,係以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苗簡字第502號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訴訟之法律關係存否為據,且被告羅姵欣以被告陳聖明偽造其名義簽立支票,而對被告陳聖明提起刑事告訴,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637號偽造文書刑事案件受理在案,該刑事程序之結果對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有影響,而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
茲因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苗簡字第502號判決經提起上訴後,業經該院108年度簡上字第43號判決駁回上訴,全案因而確定,而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637號偽造文書案件之被告陳聖明業經通緝,是本件民事訴訟程序應無繼續停止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撤銷本院108年3月11日所為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宗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嚴翠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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