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8,訴,90,20210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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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90號
原 告 陳武義(兼陳張玉盆之繼承人)


訴訟代理人 吳宜星律師
原 告 陳聰賜(陳張玉盆之繼承人)

陳俊諺(陳張玉盆之繼承人)

陳廷(陳張玉盆之繼承人)

陳俞君(陳張玉盆之繼承人)

被 告 張訪玉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寄託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陳武義、陳聰賜、陳俊諺、陳廷、陳俞君為原告陳張玉盆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

前開規定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但法院得酌量情形,裁定停止其訴訟程序;

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3條、第178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陳張玉盆業於本件訴訟進行中之民國109 年8 月24日死亡,陳武義、陳聰賜、陳俊諺、陳廷、陳俞君為其繼承人等情,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繼承系統表在卷可稽,依前揭說明,即應由陳武義、陳聰賜、陳俊諺、陳廷、陳俞君為原告陳張玉盆之承受訴訟人,進行本件訴訟。

茲因兩造迄未合法聲明承受訴訟,爰由本院裁定命陳武義、陳聰賜、陳俊諺、陳廷、陳俞君為原告陳張玉盆之承受訴訟人,續行本件訴訟,並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靜怡
法 官 張百見
法 官 李宇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王恬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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