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990號
原 告 邱貴士
訴訟代理人 魏順華律師
被 告 邱柏沼
邱碧堅
邱若慧
彭滿
邱偉倫
邱鈺庭
馬志明
黃梓修
黃梓■^
黃筱淇
馬振綸
黃天佑
被告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詩文律師
吳俊銘律師
林羿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亭筠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