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8,除,6,201903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6號
聲 請 人 韓振坤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3 月4 日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民國107 年度司催字第190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190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7 年11月1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鄧雪怡

┌───────────────────────────────────┐
│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6號│
├─┬───┬───────┬──────┬────┬─────┬───┤
│編│發票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支票號碼  │備  考│
│號│      │              │            │(新台幣)│          │      │
├─┼───┼───────┼──────┼────┼─────┼───┤
│01│韓振坤│新竹市第三信用│107年7月20日│24,600元│QB0252815 │      │
│  │      │合作社民生分社│            │        │          │      │
└─┴───┴───────┴──────┴────┴─────┴───┘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