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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6號
聲 請 人 韓振坤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3 月4 日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民國107 年度司催字第190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190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7 年11月1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鄧雪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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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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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票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支票號碼 │備 考│
│號│ │ │ │(新台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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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韓振坤│新竹市第三信用│107年7月20日│24,600元│QB0252815 │ │
│ │ │合作社民生分社│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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