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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6289號
債 權 人 邱子芳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廖淨汶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一條、第二條、第六條或第二十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
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㈠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㈡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
…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
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上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508條、第510條、第511條、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於聲請狀雖提出和解書影本文件為證,惟上開文件尚無法釋明兩造間存有債權債務關係。
經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7日通知債權人於文到5日內補正:債權釋明文件(依提出之和解書記載債務人未按期匯款,則本和解書無效,故須提出請求金額之計算書及釋明文件,例如醫療費、修車費收據…)等事項,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依首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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