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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6875號
債 權 人 東方新都第三期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賴維國
相 對 人 李玉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34,722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債務人於民國107年4月18日始繼受為區分所有權人,債權人未提出管理費應由繼受人負擔之住戶規約,故請求給付民國107年4月前積欠之管理費依法無據,應予駁回。
)
三、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四、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戶籍地以外,其他可資送達之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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