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9,司促,7164,2020081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7164號
債 權 人 林秋蓁
債 務 人 蔡瀚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71,809元,及自民國109年8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債權人未釋明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依據,故逾法定年息百分之五部分,依法不合,應予駁回,利息自存證信函通知之清償日屆期後起算,林淑純部分依提出之新竹市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記載其非肇事因素)。

三、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四、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戶籍地以外,其他可資送達之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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