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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1號
原 告 永欣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要然
訴訟代理人 黃思雅律師
被 告 志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哲宏
訴訟代理人 李益甄律師
高文心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楊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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