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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210號
聲 請 人 馮秋蓉
上列聲請人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之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3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發行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3所示證券,該紙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57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9年9月4 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 由
一、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
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附表所載之證券,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157 號公示催告在案,本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9 年12月4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雖於上開申報權利期間未滿前之109年11月19 日具狀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惟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其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
從而,聲請人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庭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鄧雪怡
附表: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 類 張 數 股 數 備 考 0001 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91-ND-0000000-0 1 1000 0002 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3-NX-000000-0 1 137 0003 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91-NX-000000-0 1 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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