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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亡字第23號
聲 請 人 蔣進妹
相 對 人 陳盛豐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陳盛豐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失蹤人陳盛豐(男,民國五十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住所:住新竹縣○○鄉○○村0 鄰○○00號,失蹤日期為一百零二年十月五日)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之翌日起6 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許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邱文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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