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9,亡,23,202011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亡字第23號
聲 請 人 蔣進妹

相 對 人 陳盛豐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陳盛豐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失蹤人陳盛豐(男,民國五十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住所:住新竹縣○○鄉○○村0 鄰○○00號,失蹤日期為一百零二年十月五日)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之翌日起6 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許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邱文彬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