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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亡字第25號
聲 請 人 吳東貴
失 蹤 人 吳楊市 日治時期籍設:新竹州新竹市九甲埔字 埔頂崁腳七十四番地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吳楊市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失蹤人吳楊市(女,日治時期大正五年十二月十四日生,日治時期籍設:新竹州新竹市九甲埔字埔頂崁腳七十四番地)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之翌日起二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楊蕙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徐佩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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