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亡字第4號
聲 請 人 范明火
相 對 人 范阿亮
關 係 人 彭范秀蘭
孔范秀金
范秀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宣告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失蹤人范阿亮(男,民國前5年12月3日生,最後住所:籍設新竹縣○○鎮○○里0鄰○○000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之翌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建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2 日
書 記 官 林毓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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