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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45號
原 告 張惟絜
被 告 宏泰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雲寶
上列原告與被告宏泰國際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349,613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項規定應經法院行勞動調解程序,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1 千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書 記 官 黃伊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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