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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6450號
債 權 人 林芳妤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創心醫電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一條、第二條、第六條或第二十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
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㈠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㈡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
…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
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上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508條、第510條、第511條、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於聲請狀雖提出收款證明影本為證,惟未載債務人創心醫電股份有限公司之法代理人為何人。
經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13日通知債權人於文到5日內補正:㈠債務人創心醫電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人?(併提出債務人創心醫電股份有限公司最新之公司變更登記表)。
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依首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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