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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7324號
債 權 人 祭祀公業林長發
法定代理人 林玉山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曾庭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
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定有明文。
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上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本件聲請之標的,業經本院83年重訴字第47號、臺灣高等法院84年重上字第207號判決確定,本件無聲請支付命令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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