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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7457號
債 權 人 蕭勝夫
債 務 人 徐廷國
法定代理人 黎富紳
一、債務人徐廷國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39,00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債權人對債務人金正汽車貨運有限公司之請求及請求汽油錢、過路費、上班請假之損失部分,經本院於109年8月11日通知補正釋明文件,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此部分之聲請不予准許)。
三、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四、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戶籍地以外,其他可資送達之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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