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9,司促,7521,2020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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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752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務 人 黃彥翰


債 務 人 黃汶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壹萬壹仟伍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點9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黃彥翰前就讀稻江科技暨管理學院,邀同債務人黃汶隆為其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金額新臺幣444,720,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休學)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次日起開始攤還本息。

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惟債務人黃彥翰自109年04月02日起即未依約履償債務,迄今尚欠本金新臺幣411,570元,及詳如金額欄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迭經追討無效,依借據之約定,借款人逾期不繳付本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

另債務人黃汶隆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擔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五、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除戶籍地以外,其他可資送達住居所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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