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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9293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羅偉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143,26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倩影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四、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戶籍地以外,其他可資送達之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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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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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請求金額 │利 息 起 算 日 │年利率 │備 註 │
│ │ (新台幣) │(至清償日止)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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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57483元 │109年9月23日 │ 8.7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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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7026元 │109年9月23日 │ 1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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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44641元 │109年9月23日 │ 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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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29238元 │109年9月23日 │ 6.7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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