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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繼字第1188號
聲 請 人 吳桂枝
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吳章源死亡,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事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提出被繼承人吳章源之遺產稅完(免)稅證明書。
聲請人並應於上開期間內補正記載被繼承人全部遺產狀況之遺產清冊(如欲以被繼承人之遺產稅完(免)稅證明書內容代之,亦應於遺產清冊上註記詳如所附遺產稅完(免)稅證明書之字樣)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二、本件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欠缺上述之程式與要件,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呂欣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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