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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法字第143號
聲 請 人 財團法人新竹市世界高級中學
法定代理人 李銘彰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新竹市世界高級中學捐助章程第6條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欄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
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
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民國109年11月6日第14屆第17次董事會決議修訂捐助章程,並經主管機關教育部同意備查在案,爰依法聲請准予變更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等語,並提出捐助章程修正前、後對照表、財團法人新竹市世界高級中學109年11月6日第14屆第17次董事會會議紀錄暨簽到表、教育部109年12月10日臺教授國字第1090149829號函、法人登記證書等件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第6條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欄所示,經核與財團法人之設立目的及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財團法人法相關條文之規定亦無牴觸,是其此部分變更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曾煜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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