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監宣字第357號
聲 請 人 林梅麗
(下稱聲請人)
相 對 人
即受監護人 林吳春英
(下稱相對人)
關 係 人 林梅雀
林文譔
林泰廷
林楠棠
上列聲請人聲請許可處分受監護人不動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29日所為之民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第3頁附表編號3之坐落欄關於「屏東縣○○鄉○○段0000地號」之記載,應更正為「屏東縣○○鎮○○段0000地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家事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建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7 日
書 記 官 林毓青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