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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破字第5號
聲 請 人 科技寶國際有限公司
清 算 人 林哥
上列聲請人聲請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破產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聲請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6日通知命其於收受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該通知併隨「多元化繳費方式使用說明暨繳款單」各1件於110年1月13日因不獲會晤聲請人之清算人本人,而交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受僱人簽收(見本院卷第27頁送達證書),已生合法送達之效力,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見本院卷第28頁繳費資料明細),其聲請顯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
民事庭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張景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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