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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竹勞簡字第8號
上 訴 人 先鋒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至誠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陳正宗
湯添宏
林寶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1,65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筱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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