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9,竹小,750,20220214,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竹小字第750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陳朝舜



被 告 郭文賢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2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主文關於「及其中新臺幣玖仟捌佰肆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一0三年十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九七計算之利息」之記載,應更正為「及其中新臺幣玖仟捌佰肆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一0八年十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九七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汪銘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周育瑜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