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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709號
原 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善忠
訴訟代理人 張晉嘉
原告因請求履行保證債務,曾聲請對被告莊嘉慶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貳拾壹萬伍仟零玖拾陸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參仟零柒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貳仟伍佰柒拾捌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宗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嚴翠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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