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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715號
原 告 台灣光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國智
被 告 昱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政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3,979,46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39,024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38,424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郭春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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