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9,補,720,20200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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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720號
原 告 楊其昌

訴訟代理人 粘舜權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鼎峰不動產開發有限公司、林家慶間返還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捌佰捌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萬捌仟壹佰貳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宗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嚴翠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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