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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736號
原 告 吳美雲
訴訟代理人 許語婕律師
被 告 曾雲霖
被 告 曾文雅
被 告 曾樹分
被 告 曾煉金
被 告 曾文政
被 告 曾煥廷
被 告 曾煥志
被 告 曾金貴
被 告 曾建元
被 告 曾友仁
被 告 曾國鈞
被 告 曾建明
被 告 曾國榮
被 告 曾煥儀
被 告 朱曾淑美
被 告 曾美婕
被 告 曾淑敏
被 告 曾淑彌
被 告 蘇曾錦鑾
被 告 曾煥基
被 告 曾國良
被 告 曾國寶
被 告 郭曾惜鈺
被 告 朱曾琬琰
被 告 曾梨雪
被 告 曾黃秀琴
被 告 曾端端
被 告 曾淑慎
被 告 曾中熙
被 告 曾國書
被 告 曾世國
被 告 曾煥發
被 告 曾煥新
被 告 曾煥民
被 告 曾彬焜
被 告 曾彬炫
被 告 曾國卿
被 告 曾國書
被 告 曾金鏞
被 告 曾孝群
被 告 曾國昌
被 告 曾燦榮
被 告 曾添榮
被 告 曾裕榮
被 告 林彩金
被 告 曾圓圓
被 告 曾國豪
被 告 曾文政
被 告 林曾晁采
被 告 曾煉金
被 告 陳曾寶香
被 告 曾煥新
被 告 曾煥民
被 告 曾蕙蘭
被 告 曾菲菲
被 告 曾美華
被 告 曾煥發
被 告 曾娟娟
被 告 曾美靜
被 告 曾美蓉
被 告 曾絢榆
被 告 曾華祥
被 告 黃寶儀
被 告 黃寶蓉
被 告 葉光庭
上列原告與被告曾雲霖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00,295元,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書 記 官 黃伊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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